外匯通函彙編
- 141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142「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第二十八點、第二十九點及第二十四點附表四與附表八、第二十六點附表十,業經本行於104年4月30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4001688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4年5月3日生效,請查照。
- 143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報表如說明二,並自104年7月申報同年6月份資料起適用,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亦於104年6月30日起更新版次,請查照轉知。
- 144取消保險業辦理外幣保險單質借金額之限制
- 145檢附本局「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中英文對照版本供參,請 查照。
- 146簡化指定銀行申辦涉及外匯之電子化交易業務程序
- 147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 148指定銀行向人民幣清算行辦理平倉交易之規定(自104.11.2起停止適用)
- 149信託業辦理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之申請程序及應遵循事項
- 150外幣提款機得受理金融卡持卡人以新臺幣帳戶扣款跨行提領外幣現鈔
- 151重申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有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之義務及相關應遵循事項
- 152配合本局「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之修訂,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大陸及香港地區匯出入款統計表(FMG2)」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匯出入款統計表(FB6)」(如附件),自申報104年3月份資料起適用
- 153指定銀行辦理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業務之應遵循事項(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 154自104年1月起填報本局之「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新台幣存款表」,請依據所附修訂後之「非居住民新台幣存款月報表」辦理,請 查照。(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155放寬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幣別
- 156簡化指定銀行授權分行辦理外匯結構型商品推介業務之應備查事項(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 157指定銀行得受理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
- 158指定銀行得受理持有外交部核發身分證明之外國自然人申辦網路(行動)銀行外匯業務
- 159證券業辦理外幣間即期交易業務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 160規範證券商及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與客戶辦理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之申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