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141指定銀行辦理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業務之應遵循事項(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 142自104年1月起填報本局之「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新台幣存款表」,請依據所附修訂後之「非居住民新台幣存款月報表」辦理,請 查照。(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143放寬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幣別
- 144簡化指定銀行授權分行辦理外匯結構型商品推介業務之應備查事項(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 145指定銀行得受理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
- 146指定銀行得受理持有外交部核發身分證明之外國自然人申辦網路(行動)銀行外匯業務
- 147證券業辦理外幣間即期交易業務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 148規範證券商及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與客戶辦理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之申報事宜
- 149自明(104)年1月1日起辦理之外匯交易或收支,請依據檢附修訂後之「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等相關附件1至6製作外匯交易媒體資料,請 查照。(自107年11月27日起停止適用)
- 150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增修申報項目,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資產負債表「FB2」如說明二(詳附件),並自申報103年8月份資料適用,請查照。
- 151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增修申報項目,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資產負債表「FM1」如說明二(詳附件),並自申報103年8月份資料適用,請 查照。
- 152茲修訂本局89年9月6日(89)台央外捌字第040034197號函有關「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並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請 查照配合辦理。(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153自103年5月15日起,銀行業受理期貨商、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外國期貨商從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與國外期貨交易所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合作上市之新臺幣計價期貨交易契約(以下簡稱國際合作商品)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自2017.3.27起停止適用)
- 154自本(103)年5月1日起, 貴行所收人民幣存款及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人民幣本金,得以人民幣原幣提存準備金,並請依說明所定事項辦理。請 查照。
- 155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八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六條及「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二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2015.5.22修正;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2015.5.1修正)
- 156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九點、第十點(2015.1.8修正)
- 157為提升本局外匯收支匯款分類統計資料之正確性,指定銀行承作客戶兩種不同外幣間轉換交易,並將轉換後外幣匯至國內其他指定銀行,應請注意確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158為擴增「外幣結算平台」功能,本行將遴選日圓及歐元清算銀行,外匯指定銀行即日起得向本行申請許可為日圓或歐元清算銀行,請查照。
- 159為應業務需要,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月報FMG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大陸及香港地區匯出入款統計表(如附件),並自申報103年5月份資料適用,請 查照。
- 160為提升本局外匯收支匯款分類統計資料之正確,指定銀行承作客戶匯出、入匯款分類編號為693之交易,應請注意確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