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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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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指定銀行設立分行服務處辦理外匯業務之申請程序及應遵循事項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20
傳真:02-23571265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400284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茲規定本國指定銀行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國銀行設置分行服務處有關規定」設立分行服務處辦理外匯業務之申請程序及應遵循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0及24條規定辦理。
二、分行服務處辦理之外匯業務項目以所屬分行原經許可之範圍為限,如配合設置地點實際需求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其申辦程序請確實依據有關外匯法規辦理。
三、經主管機關核准增設、遷移與裁撤分行服務處者,應於換發分行營業執照後一週內,檢附營業執照影本及適格人員資歷,向本行申請換發指定銀行證書。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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