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中 央 銀 行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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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4002293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104年5月22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04001924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為配合本次修正,本行102年1月29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05806號函、102年4月26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18689號函、103年1月27日台央外柒字第1030005291號函、103年11月4日台央外柒字第1030047477號函、本行外匯局83年11月30日(83)台央外字第(柒)2874號函、83年3月31日(83)台央外字第(柒)0912號函、86年8月20日(86)台央外陸字第0402091號函、86年9月22日(86)台央外陸字第0402349號函、86年10月17日(86)台央外柒字第0402535號函、86年12月19日(86)台央外陸字第0402968號函、87年1月13日(87)台央外陸字第0400051號函、87年7月23日(87)台央外陸字第0401532號函、87年8月10日(87)台央外柒字第0401690號函、88年9月15日台央外柒字第0401736號函、89年4月6日台央外柒字第040008616號函、90年7月6日(90)台央外陸字第040038415號函、92年2月14日台央外柒字第0920016444號函、93年8月10日台央外柒字第0930033877號函、94年1月3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02564號函、96年4月16日台央外柒字第0960020916號函、96年10月22日台央外柒字第0960041423號函、100年3月14日台央外柒字第1000010817號函、101年12月6日台央外陸字第1010047867號函、102年9月14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35760號函及103年11月25日台央外柒字第103004989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另檢附「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問答集」乙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外匯業務指定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臺分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稽核科、資料科、國際金融業務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