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41「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24點附表1、附表4、第29點附表12業經本行於110年6月29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000251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 42「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業經本行於110年6月29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00025107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 43各證券(期貨)投資信託公司向本局申報「資產負債表報告書及庫存資產調節表」事項局部修正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 44為精確外匯收支申報資料統計及對外匯市場與資金進出之管理,茲修正匯款性質692、693及695細分類代碼及累積結匯額度檔欄位(如附件,計5頁),請惠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45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行於110年1月28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100005479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46檢送修正後之「地區性金融統計編製說明」及相關參考附件共8項,請惠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47指定銀行即日起至110年1月15日止,得依說明三向本行申請許可為「外幣結算平台」美元、人民幣、日圓及歐元以外之其他外幣(以下簡稱其他外幣)清算銀行,請查照。
- 48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境內法人得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有關報送案關業務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及OBU月報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 49因應內政部「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格式專案」修正計畫,自110年1月起,各指定銀行及外匯證券商受理持有效居留證件客戶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以及辦理外匯業務,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50指定銀行即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得依說明三向本行申請許可為「外幣結算平台」美元清算銀行,請查照。
- 51茲修訂「FM1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幣信託、外幣全權委託及外幣有價證券買賣業務月報表」,請查照轉知貴行OBU自108年11月(資料月份)起適用,並依說明二、三辦理。
- 52自本(108)年10月21日起,各指定銀行及外匯證券商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之外匯收支資料,請依「外匯申報資料線上更正作業說明」(附件)辦理明細資料更正作業程序。請查照惠辦。
- 53保險業者按月向本局申報之「國外投資月報表」,自108年11月10日申報同年10月份資料起,改以「中央銀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透過網路申報,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54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及相關子法於108年8月15日施行,自當日起銀行業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依本條例匯回境外資金及其管理運用,所涉外匯資金進出及結匯申報事宜,應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55指定銀行即日起至108年8月9日止,得依說明三向本行申請許可為「外幣結算平台」歐元清算銀行,請查照。
- 56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FB6-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匯出入款統計表,請查照轉知貴行OBU自108年4月(資料月份)起適用並依說明二、三辦理。
- 57為辦理國際清算銀行(BIS)2019年外匯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調查統計,請依說明三配合辦理。
- 58指定銀行即日起至108年3月29日止,得依說明三向本行申請許可為「外幣結算平台」日圓清算銀行,請查照。
- 59「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要點」業經本行於108年2月15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0800070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要點」,自108年2月17日生效,檢附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 60「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108年2月15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080007044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