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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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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指定銀行申辦涉及外匯之電子化交易業務程序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蔡雅蓮
電話:02-23571219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bethtyl@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4001044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自即日起,茲簡化指定銀行申辦涉及外匯之電子化交易業務程序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本案所涉外匯業務範圍係指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業務、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及外幣計價黃金存摺業務。
三、指定銀行申辦案關電子化外匯業務(包括網路銀行、行動網路銀行、傳真交易指示、電話專人/語音等)之程序如次:
(一)辦理結匯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之電子化外匯業務,含首次辦理、於原通路擴增辦理其他業務項目及增加辦理其他電子化通路,應於開辦前備文檢附附件1之審核表及相關文件,函報本行備查。
(二)辦理結匯金額為等值新臺幣50萬元以上(含大額結匯)之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來函或作業說明應依附件2之應記載內容敘明擬辦理業務範圍,程序如次:
1、申請許可:首次申請者,應檢附作業說明送本行初審,俟完成連線測試及實地查核無誤後,正式遞件申請。
2、於開辦前函報本行備查:
(1)已取得本項網路銀行/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許可,擴增辦理其他業務範圍。
(2)已取得本項網路銀行外匯業務許可,增加辦理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
四、申請或函報備查旨揭業務時,並應檢附法規遵循、稽核及資訊部門主管確認案關業務之作業方式符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安控機制之聲明書。
五、本局103年10月8日台央外柒字第1030043490號函說明二,增加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者,嗣後函報備查無須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另本局90年5月18日(90)台央外柒字第04003109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六、檢附下列範本資料供參:
(一)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電子化交易業務審核表(附件1)。
(二)等值新臺幣50萬元以上網路/行動網路銀行來函或作業說明應記載內容及審查重點(附件2)。
(三)檢核流程圖(附件3)。
(四)「匯出、入匯款性質」網頁架構範本(附件4)。
(五)適用電子化業務之匯出匯款分類及說明(附件5)。
(六)適用電子化業務之匯入匯款分類及說明(附件6)。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稽核科、資料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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