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61修正發布「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全文 16 條
- 62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報表計8式,請查照轉知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 63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非居住民買賣國內預售屋價金之匯入或匯出款,有關匯款分類之填報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64配合外匯業務管理需要,自107年3月1日起指定銀行經由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或申報系統報送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傳輸作業(以下簡稱申報作業),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65自本(106)年6月19日起,貴金融機構辦理外匯申報作業,改為使用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66依本行修正發布「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有關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填送本局相關報表之格式及報送方式,配合調整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 67自即日起,各指定銀行辦理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洽借外幣貸款業務,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68「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106年3月27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060009338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69配合本行修正「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進一步開放證券業得辦理涉及新臺幣之即期外匯交易及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茲修正「證券商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申報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說明」(簡稱「申報統計說明」,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相關會員惠辦。
- 70「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業經本行於106年3月2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600131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 71「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106年3月2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6001320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6年3月29日生效,請查照。
- 72「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106年3月2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60013227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6年3月29日生效;茲檢送規定1份,請查照。
- 73重申銀行業辦理未涉及新臺幣結匯之匯出及匯入匯款,應依說明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 74修正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75訂定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辦理涉及外匯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向本行申請程序,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 76修正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要點。
- 77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78檢附本局「電子支付機構(含兼營業務之指定銀行)辦理跨境業務匯款分類表」(以下簡稱「跨境業務匯款分類表」)如附件,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79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報表如說明二,並自本(105)年10月申報同年9月份資料起適用,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亦於9月30日起更新版次
- 80自105年6月27日起,銀行業受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期貨商從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選擇權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