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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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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辦理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業務之應遵循事項(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黃小姐
電話:02-2357-1095
傳真:02-2357-1959
電子信箱: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3004989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指定銀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辦理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業務者,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管會「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規定辦理。
二、指定銀行經金管會核准旨揭業務後,應於業務開辦一週內檢附法規遵循聲明書、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人員資歷表及該會核准函,函報本行備查。
三、各指定銀行原屬自行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不得改以旨揭業務方式辦理。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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