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181「中央銀行外幣資金轉融通要點」業經本行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以台央外肆字第1020031067號令廢止,並自同日生效。請 查照。
- 182自本(102)年8月1日起辦理之外匯交易,請依據所附修訂後之「以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等相關附件1至6製作外匯交易媒體資料,請 查照。(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183自本(102)年7月1日起,銀行業檢送本局匯出及匯入匯款外匯交易媒體明細資料中銀行本身之外匯交易,其國內匯、受款人身分別改列為5,請 查照。
- 184為利相關資料及早彙整,茲重申 貴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應確實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業務資料統計申報,請 查照。(1020019550)
- 185開放證券商得辦理外幣拆款(自2013.11.18起停止適用)
- 186指定銀行授權其分行辦理外匯結構型商品推介業務之申請程序(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 187調整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傳送申報人民幣業務月報表之截止期限
- 188修訂證券商辦理涉及股權、債券及利率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範圍(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 189修正銀行業向人民幣清算銀行辦理平倉交易規定(自2015.1.8起停止適用)
- 190訂定信託業辦理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申請程序(自2018.1.4起停止適用)
- 191指定銀行向人民幣清算銀行辦理平倉交易規定(自2013.4.8起停止適用)
- 192規定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之範圍 (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 193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2015.5.22修正)
- 194銀行業得受理客戶對大陸地區「對外貸款本金」之匯出、入
- 195指定銀行得辦理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幣貸款(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 196關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31式月、季報申報作業,請 查照轉知 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 197在國內募集或私募外幣計價基金業務之款項收付規定(自2015.10.20起停止適用)
- 198有關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月、季報表乙案,茲檢附更新後之各式申報報表及相關表單,請 查照轉知 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 199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人民幣以外之外幣計價基金以新臺幣收付相關款項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自2015.10.20起停止適用)
- 200因統計需要,目前尚未申辦人民幣業務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於開辦人民幣業務前,應先將開辦日期函報本行,並於開辦次月10日前按月申報人民幣業務相關報表,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商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