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81依本行修正發布「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有關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填送本局相關報表之格式及報送方式,配合調整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 82自即日起,各指定銀行辦理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洽借外幣貸款業務,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8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106年3月27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060009338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84配合本行修正「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進一步開放證券業得辦理涉及新臺幣之即期外匯交易及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茲修正「證券商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申報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說明」(簡稱「申報統計說明」,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相關會員惠辦。
- 85「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業經本行於106年3月2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6001319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 86「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106年3月2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6001320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6年3月29日生效,請查照。
- 87「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106年3月2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60013227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6年3月29日生效;茲檢送規定1份,請查照。
- 88重申銀行業辦理未涉及新臺幣結匯之匯出及匯入匯款,應依說明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 89修正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90訂定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辦理涉及外匯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向本行申請程序,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 91修正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要點。
- 92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93檢附本局「電子支付機構(含兼營業務之指定銀行)辦理跨境業務匯款分類表」(以下簡稱「跨境業務匯款分類表」)如附件,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94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報表如說明二,並自本(105)年10月申報同年9月份資料起適用,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亦於9月30日起更新版次
- 95自105年6月27日起,銀行業受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期貨商從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選擇權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96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於承作交易之次營業日向本局申報之外匯資料,自105年8月2日起,改以「中央銀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網路申報系統)透過網路申報,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97為提升資料傳送效率,指定銀行填報本局「公司外匯存款餘額達百萬美元」之資料,請依說明二、三辦理。
- 98自即日起,指定銀行於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網路/行動網路銀行項下,得受理顧客於線上新增自行第三人或他行外匯存款帳戶為約定轉入/受款帳戶,並請依說明辦理(自2018.1.4起停止適用)
- 99有關證券商從事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掛牌之外幣(含人民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外幣ETF)交易,所涉外匯業務之申請程序及應遵循事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 100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