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101自105年6月27日起,銀行業受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期貨商從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選擇權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102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於承作交易之次營業日向本局申報之外匯資料,自105年8月2日起,改以「中央銀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網路申報系統)透過網路申報,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103為提升資料傳送效率,指定銀行填報本局「公司外匯存款餘額達百萬美元」之資料,請依說明二、三辦理。
- 104自即日起,指定銀行於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網路/行動網路銀行項下,得受理顧客於線上新增自行第三人或他行外匯存款帳戶為約定轉入/受款帳戶,並請依說明辦理(自2018.1.4起停止適用)
- 105有關證券商從事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掛牌之外幣(含人民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外幣ETF)交易,所涉外匯業務之申請程序及應遵循事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 106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 107修正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108為辦理國際清算銀行(BIS)外匯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調查統計,請依說明三配合辦理。
- 109自即日起,取得國內債券承銷業務之證券商(含兼營之業者)得逕行辦理募集發行國際債券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無須個別經本行許可。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 110為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及防制偽鈔,重申銀行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應遵循事項如說明
- 111外匯指定銀行即日起至105年4月11日止,得依說明二向本行申請許可為「外幣結算平台」美元、人民幣、日圓、歐元以外之其他外幣(以下簡稱其他外幣)清算銀行。
- 112為應業務需要,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跨境人民幣結算量統計表「FB8」如說明二,並自本(105)年5月申報同年4月份資料起適用。
- 113為降低各銀行「出(進)口及匯入(出)款交易」媒體申報中涉及本國銀行之外匯指定銀行(DBU)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間交易之錯誤率,擬請各銀行配合辦理說明二之措施,並通函各銀行如附稿。
- 11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從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之外幣擔保放款,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公司OIU依說明辦理。
- 115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因擔任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中收受儲值或代理收付款項交付信託之受託銀行,辦理外幣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應依說明辦理。
- 116茲修訂指定銀行得與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以下簡稱人民幣清算行)辦理平倉交易之規定如說明
- 117自即日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在國內募集或私募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其以新臺幣收付及銀行業受理其代結匯申報等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 118各證券(期貨)投資信託公司向本局申報之「資金進出及國內外資產表」及各種「資金變動表」,自104年12月第1旬資料起,改以「中央銀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透過網路申報,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119自即日起,放寬指定銀行受理以傳真交易指示方式,辦理結匯金額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以上外匯業務,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120自即日起,指定銀行於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網路銀行外匯業務項下,得受理顧客於線上新增自行本人外匯存款帳戶為約定轉出、轉入帳戶辦理結匯及轉帳之約定事項,無須親赴銀行櫃檯申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自2018.1.4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