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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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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第二十八點、第二十九點及第二十四點附表四與附表八、第二十六點附表十,業經本行於104年4月30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4001688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4年5月3日生效,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01
傳真:02-2357195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0400196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第二十八點、第二十九點及第二十四點附表四與附表八、第二十六點附表十,業經本行於104年4月30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4001688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4年5月3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附「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第二十八點、第二十九點及第二十四點附表四與附表八、第二十六點附表十修正規定。
二、銀行業受理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業務項目載明涉及跨境業務之電子支付機構及經該會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業者之結匯或匯款,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銀行業檢送本局交易日報所附送逐筆媒體資料,由電子支付業者代結匯或辦理之外匯收支,除正確填報匯款分類編號外,請於交易性質註記欄位(傳輸檔案格式FILENAME為FORWARD-SPLIT)註記代碼「K」。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經濟部商業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外匯局交易科、匯款科、稽核科、簽證科、資料科(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條文修正規定DOCODTPDF
  •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附表部分修正DOC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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