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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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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提款機得受理金融卡持卡人以新臺幣帳戶扣款跨行提領外幣現鈔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20
傳真:02-23571265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300535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指定銀行辦理外幣提款機業務,得受理金融卡持卡人以新臺幣帳戶扣款跨行提領外幣現鈔,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
二、指定銀行辦理旨揭業務仍請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11點規定,掣發之賣匯水單,得以彙總表代替,表內分別註明本國人及外國人所結購外幣之筆數及金額;且應配合於外幣提款機增加操作畫面,提供跨行提領客戶點選本/外國人身分別之功能,以利彙總申報。
三、外幣提款機提領外幣現鈔涉及結匯金額,無須與臨櫃或網路銀行等其他通路之結匯金額併計。
四、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卡發卡銀行及外幣提款機設置銀行請配合調整本案所涉資訊系統作業,並請於明(104)年6月底前開辦。
五、前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幣提款機業務之指定銀行,於相關資訊系統調整後,得於函報本行擬開辦日期後,逕行辦理旨揭業務。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外匯局資料科、匯款科、稽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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