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1檢送「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6條條文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 2「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行於110年9月14日以台央外肆字第110003608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 3自107年1月2日起,指定銀行辦理涉及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於承作交易之次營業日向本局申報之「外匯部位日報表」,免除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外匯局申報,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4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於承作交易之次營業日向本局申報之外匯資料,自105年8月2日起,改以「中央銀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網路申報系統)透過網路申報,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5自本(103)年5月1日起, 貴行所收人民幣存款及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人民幣本金,得以人民幣原幣提存準備金,並請依說明所定事項辦理。請 查照。
- 6「中央銀行外幣資金轉融通要點」業經本行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以台央外肆字第1020031067號令廢止,並自同日生效。請 查照。
- 7「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100年7月29日以台央外肆字第1000033161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 8「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99年12月27日以台央外肆字第0990060484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99年12月27日施行
- 9重申國內廠商得憑交易清單辦理遠期外匯交易。
- 10自明(99)年1月1日起,貴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外幣本金,改按「其他各種負債」計提準備金,準備率為0.125﹪。
- 11自本(96)年8月1日起,銀行收受之外匯存款,請依本函規定,活存全部餘額及定存全部餘額,按96年6月21日公告之準備率5﹪提存準備金(96.7.13 / 台央外肆字第0960031794號)
- 12指定銀行受理客戶持外匯存款定存單質押,承做新臺幣授信之規定(91.2.6 / (九一)台央外柒字第○○○○○○五五○之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