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依法經理國庫,接受財政部的委託,以政府公款保管人之立場,經管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公款之收付及保管事務;亦以政府財務代理人之立場,經理中央政府公債與國庫券之發售、登錄轉帳及還本付息業務,並視需要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上述業務。
參考資料連結: 中央銀行法(第36、37條) 公庫法(第3、4、5條) 公共債務法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9、9之1條)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