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1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24點附表1、附表7、附表8、第25點附表9、第26點附表10、第27點附件5、附件6業經本行於111年12月26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1004657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 2「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8點業經本行於111年12月26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1004657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 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6條、第19條業經本行於111年12月26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10046573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 4檢送新版「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及匯款分類692、693、695細分類說明之中英譯對照版本如附件,並自明(112)年1月1日起適用。
- 5茲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申報問答集」(以下簡稱申報問答集)如附件,請轉知負責相關業務同仁參考應用,請查照。
- 6茲修正「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及「指定銀行電子或通訊設備交易匯款性質分類表」(以下簡稱檢核項目說明及電子匯款分類表)如附件,並自明(112)年1月1日起適用。
- 7茲修正「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詳附件),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請惠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8自111年6月起,指定銀行按月向本局報送之「指定銀行已開辦涉及外匯之電子銀行業務項目月報表」及「數位外匯存款帳戶月報表」二式報表,請改以「中央銀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於每月10日前報送前月資料,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9為配合「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之修正,及票券金融公司得與OBU辦理外幣資金拆借業務之開放,有關報送案關業務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及OBU月報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 10配合「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自111年3月14日起生效,有關指定銀行(DBU)客戶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境內法人授信目的帳戶(簡稱OBU境內帳戶)間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事宜,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11「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111年1月26日以台央外陸字第1110004867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 12指定銀行辦理證券業及票券金融公司外幣貸款業務,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1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部分規定業經本行於111年1月19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110003846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附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 14「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要點」業經本行於110年12月30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100050476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附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 15茲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因辦理外幣票、債券業務所需資金,得以外幣借款及外幣拆款方式籌措之應遵循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16檢送「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6條條文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 17「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行於110年9月14日以台央外肆字第110003608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 18茲修正「指定銀行電子或通訊設備交易匯款性質分類表」如附件,並自明(111)年1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自111.1.1停止適用)
- 19檢送「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2條附件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 20茲檢送「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統計表」(如附件),請轉知所屬相關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