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1茲修正本局110年6月30日台央外捌字第1100025765號函有關「電子支付機構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說明」(簡稱申報說明)之附件1、附件3、附件6、附件7及附件8,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相關會員惠辦。
- 2茲修正本局106年12月28日台央外捌字第1060051685號函有關「證券商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申報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說明」(簡稱申報說明)之附件1-2及附件8,請查照惠辦。
- 3茲修正「銀行業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及「指定銀行電子或通訊設備交易匯款性質分類表」(簡稱檢核項目說明及電子匯款分類表)如附件,請查照惠辦。
- 4「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行於113年7月4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3002475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 5「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24點附表1、附表4、第26點附表10、第28點附表11業經本行於113年7月4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30024757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 6即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指定銀行得依說明三向本行申請許可為「外幣結算平台」歐元清算銀行,請查照。
- 7即日起至113年3月29日止,指定銀行得依說明三向本行申請許可為「外幣結算平台」日圓清算銀行,請查照。
- 8自112年11月起,請改由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報送本局之「已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帳戶之大陸地區代理銀行彙總表」,並依說明辦理。
- 9指定銀行辦理外國公司在臺設立登記分公司新臺幣授信業務,得徵提其海外總公司於該授信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外匯定期存單為擔保品。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10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24點附表1、附表7、附表8、第25點附表9、第26點附表10、第27點附件5、附件6業經本行於111年12月26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1004657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 11「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8點業經本行於111年12月26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1004657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 12「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6條、第19條業經本行於111年12月26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10046573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 13檢送新版「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及匯款分類692、693、695細分類說明之中英譯對照版本如附件,並自明(112)年1月1日起適用。
- 14茲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申報問答集」(以下簡稱申報問答集)如附件,請轉知負責相關業務同仁參考應用,請查照。
- 15茲修正「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及「指定銀行電子或通訊設備交易匯款性質分類表」(以下簡稱檢核項目說明及電子匯款分類表)如附件,並自明(112)年1月1日起適用。(自114.1.1起停止適用)
- 16茲修正「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詳附件),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請惠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17自111年6月起,指定銀行按月向本局報送之「指定銀行已開辦涉及外匯之電子銀行業務項目月報表」及「數位外匯存款帳戶月報表」二式報表,請改以「中央銀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於每月10日前報送前月資料,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18為配合「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之修正,及票券金融公司得與OBU辦理外幣資金拆借業務之開放,有關報送案關業務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及OBU月報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 19配合「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自111年3月14日起生效,有關指定銀行(DBU)客戶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境內法人授信目的帳戶(簡稱OBU境內帳戶)間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事宜,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20「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111年1月26日以台央外陸字第1110004867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