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1有關指定銀行(DBU)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客戶間之匯出匯款電文Code-Word標示規定,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2茲修正本局110年6月30日台央外捌字第1100025765號函有關「電子支付機構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說明」(簡稱申報說明)之附件1、附件3、附件6、附件7及附件8,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相關會員惠辦。
- 3茲修正本局106年12月28日台央外捌字第1060051685號函有關「證券商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申報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說明」(簡稱申報說明)之附件1-2及附件8,請查照惠辦。
- 4茲修正「銀行業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及「指定銀行電子或通訊設備交易匯款性質分類表」(簡稱檢核項目說明及電子匯款分類表)如附件,請查照惠辦。
- 5檢送新版「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及匯款分類692、693、695細分類說明之中英譯對照版本如附件,並自明(112)年1月1日起適用。
- 6茲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申報問答集」(以下簡稱申報問答集)如附件,請轉知負責相關業務同仁參考應用,請查照。
- 7茲修正「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及「指定銀行電子或通訊設備交易匯款性質分類表」(以下簡稱檢核項目說明及電子匯款分類表)如附件,並自明(112)年1月1日起適用。(自114.1.1起停止適用)
- 8茲修正「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詳附件),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請惠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9配合「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自111年3月14日起生效,有關指定銀行(DBU)客戶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境內法人授信目的帳戶(簡稱OBU境內帳戶)間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事宜,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10茲修正「指定銀行電子或通訊設備交易匯款性質分類表」如附件,並自明(111)年1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自112.1.1起停止適用)
- 11茲檢送「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統計表」(如附件),請轉知所屬相關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12自本(110)年7月1日起,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辦理該條例第4條第1項各款業務涉及外匯部分之電子支付機構,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相關會員惠辦。
- 13茲修訂「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申報問答集」(以下簡稱檢核項目說明及申報問答集)如附件,請惠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自111.9.15起停止適用)
- 14茲修正本局106年12月28日台央外捌字第1060051685號函有關「證券商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申報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說明」(簡稱申報說明)之附件1-2、附件8及附件10,請查照惠辦。
- 15「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業經本行於110年6月29日以台央外捌字第110002518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 16為精確外匯收支申報資料統計及對外匯市場與資金進出之管理,茲修正匯款性質692、693及695細分類代碼及累積結匯額度檔欄位(如附件,計5頁),請惠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17檢送修正後之「地區性金融統計編製說明」及相關參考附件共8項,請惠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18因應內政部「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格式專案」修正計畫,自110年1月起,各指定銀行及外匯證券商受理持有效居留證件客戶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以及辦理外匯業務,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19自本(108)年10月21日起,各指定銀行及外匯證券商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之外匯收支資料,請依「外匯申報資料線上更正作業說明」(附件)辦理明細資料更正作業程序。請查照惠辦。
- 20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及相關子法於108年8月15日施行,自當日起銀行業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依本條例匯回境外資金及其管理運用,所涉外匯資金進出及結匯申報事宜,應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