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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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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盧薇冰
電話:02-23571216
傳真:02-23571265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4000299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業經本行於104年1月8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04000000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檢附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請參閱本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http://www.law.cbc.gov.tw/)。
二、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十六點第二項及第十七點第二項訂定相關報表、操作手冊及其他說明共二十二項如附件。其中下列報表應請自本(104)年2月起依規定期限由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傳送申報:
(一)附件六「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交易日報表」。
(二)附件七「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日報表」。
(三)附件八「國外負債餘額日報」。
(四)附件九「外幣貸款及外幣保證餘額月報表」。
(五)附件十「第三貨幣間外匯交易月報」。
(六)附件十一「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月報表」。
(七)附件十三「非居住民新臺幣存款月報表」。
(八)附件十四「銀行外匯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旬報表」。
三、「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十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新臺幣與外幣間大額結匯款資料、大額遠期外匯資料、大額換匯換利(CCS)資料、大額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資料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操作手冊」有關「大額結匯款傳送作業」增列類別之細欄位乙節,請依本行外匯局匯入出匯款分類692、693及695之細分類說明與代號輸入。
四、本行外匯局86年4月25日(86)台央外柒字第0400975號函、91年9月17日台央外柒字第0910046551號函、92年11月19日台央外柒字第0920056055號函、98年9月18日台央外捌字第0980046864號函、98年12月29日台央外捌字第0980062345號函、99年8月19日台央外捌字第0990043457號函、99年8月30日台央外伍字第0990044868號函、100年9月27日台央外捌字第1000044797號函、101年9月12日台央外柒字第1010038162號函、102年7月16日台央外捌字第1020030510號函、103年6月27日台央外捌字第1030023280號函及103年11月20日台央外捌字第103004948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外匯業務指定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臺分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台灣環匯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法務室、資訊處、金融業務檢查處、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稽核科、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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