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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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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指定銀行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範圍(自2016.9.9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洪櫻芬
電話:(02)2357-1213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YingFen@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4002746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自即日起,放寬指定銀行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範圍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之除外規定辦理。
二、為促進指定銀行進行金融創新及靈活運用避險工具,指定銀行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範圍如次:
(一)國內指定銀行間及其與國外銀行間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二)以期貨交易人身分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國內外期貨交易契約,惟應依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若屬辦理期貨商業務者,另應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取得許可。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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