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21為配合「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之修正,及票券金融公司得與OBU辦理外幣資金拆借業務之開放,有關報送案關業務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及OBU月報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 22配合「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自111年3月14日起生效,有關指定銀行(DBU)客戶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境內法人授信目的帳戶(簡稱OBU境內帳戶)間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事宜,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23「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111年1月26日以台央外陸字第1110004867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 24指定銀行辦理證券業及票券金融公司外幣貸款業務,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25「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部分規定業經本行於111年1月19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110003846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附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 26「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要點」業經本行於110年12月30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100050476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附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 27茲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因辦理外幣票、債券業務所需資金,得以外幣借款及外幣拆款方式籌措之應遵循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28檢送「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6條條文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 29「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行於110年9月14日以台央外肆字第110003608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 30茲修正「指定銀行電子或通訊設備交易匯款性質分類表」如附件,並自明(111)年1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自112.1.1起停止適用)
- 31檢送「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2條附件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 32茲檢送「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統計表」(如附件),請轉知所屬相關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33自本(110)年7月1日起,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辦理該條例第4條第1項各款業務涉及外匯部分之電子支付機構,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相關會員惠辦。
- 34茲修訂「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申報問答集」(以下簡稱檢核項目說明及申報問答集)如附件,請惠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自111.9.15起停止適用)
- 35茲修正本局106年12月28日台央外捌字第1060051685號函有關「證券商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申報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說明」(簡稱申報說明)之附件1-2、附件8及附件10,請查照惠辦。
- 36「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業經本行於110年6月29日以台央外捌字第110002518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 37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14點業經本行於110年6月29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0002514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 38「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24點附表1、附表4、第29點附表12業經本行於110年6月29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000251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 39「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業經本行於110年6月29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00025107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 40各證券(期貨)投資信託公司向本局申報「資產負債表報告書及庫存資產調節表」事項局部修正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