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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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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有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之義務及相關應遵循事項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
電話:02-23936161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3005286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有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之義務,並應加強偽鈔辨識能力,不得對客戶拒絕收兌美元現鈔;若有發現偽造外國券幣,請依「發現偽造外國券幣處理辦法」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僑務委員會103年12月5日僑綜專字第1030701424號函辦理。
二、美國在台協會前曾致函本局表示,任何面值之新舊版美金現鈔皆繼續有效流通。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農漁會信用部)、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所屬辦理買賣外幣現鈔會員)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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