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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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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辦理涉及外匯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向本行申請程序,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吳秋月
電話:(02)2357-1190
傳真:(02)2357-1959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050047730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

主旨:訂定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辦理涉及外匯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向本行申請程序,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2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槓桿交易商辦理旨揭外匯業務,應於開辦前依業務項目逐案備文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期貨商許可證影本。
(二)兼營槓桿交易商許可函影本。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之相關文件。
(四)最近半年未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處分之證明文件。
(五)董事會決議辦理該項業務議事錄。
(六)營業計畫書(包括商品簡介、作業準則、風險管理制度等)。
(七)風險預告書(充分說明商品所涉風險之性質與內容)。
(八)法規遵循聲明書。
(九)經辦(含產品銷售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資歷表,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
三、槓桿交易商因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之需求,得以客戶身分與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外匯指定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承作之衍生性外匯商品交易,無需向本行申請許可。
四、槓桿交易商申請所送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
五、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規定。
(二)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情事。
(三)最近1年內違反本行其他有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四)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
六、槓桿交易商辦理經本行許可之旨述業務違反本行相關規範,經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本行得廢止許可。
七、槓桿交易商函報經本行許可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開辦日期後,逾1年未持續辦理該項業務者,本行得廢止許可。
正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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