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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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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商從事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掛牌之外幣(含人民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外幣ETF)交易,所涉外匯業務之申請程序及應遵循事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蔡雅蓮
電話:02-23571219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bethtyl@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500198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證券商從事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掛牌之外幣(含人民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外幣ETF)交易,所涉外匯業務之申請程序及應遵循事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據金管會105年2月16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51559號及10400515591號二函辦理。
二、請轉知證券商辦理外幣ETF相關業務之申辦程序及配套規定如次:
(一)證券商擔任外幣ETF之參與證券商或流動量提供者:
1、申辦程序:
(1)首次擔任外幣ETF之參與證券商或流動量提供者,應於開辦前,來函檢附申辦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2)嗣後擔任他檔外幣ETF之參與證券商或流動量提供者,僅需檢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資格許可函及該檔參與契約或提供ETF受益憑證市場流動量之契約,函報本行備查。
2、申辦文件: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資格許可函及該檔參與契約或提供ETF受益憑證市場流動量之契約、法規遵循聲明書及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相關外幣資金規劃所涉結匯事項及避險交易)。
3、流動量提供者之配套措施:
(1)外幣資金籌措方式:
甲、得與指定銀行進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
乙、得憑本行核准函向指定銀行洽借外幣貸款,或逕向國外金融機構借款,且不得結售為新臺幣。
(2)洽借外幣貸款應依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於次級市場從事外幣ETF之自營或經紀業務:
1、為簡化程序,本行同意證券商於次級市場從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掛牌之外幣ETF之自營或經紀業務,無須個別向本行申請許可。
2、應確實遵循下列規定:
(1)與投資人間有關買賣外幣ETF之款項收付,應以該ETF計價幣別為之。
(2)外幣ETF不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借貸及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等相關業務之標的。
(3)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之新臺幣ETF,不得轉換為外幣ETF。
(4)投資人下單買入外幣ETF未成交時,證券經紀商向投資人預收款項至遲應於交易日之次營業日返還。
(5)於同一交割日受託賣出金額大於買進金額時,為利及時與投資人辦理交割,得與交割銀行簽訂日中透支契約。
(6)因買賣發生錯帳、投資人賣出違約或境外華僑與外國人申報延遲交割等情事,致缺券交割時,得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交割借券。
(7)證券商代徵外幣ETF證交稅,應以證券商為申報義務人經由指定銀行依實際成交匯率結售為新臺幣後,繳納國庫,結匯金額無須計入投資人或證券商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三)證券商辦理案關業務違反本行相關規範,經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本行得廢止同意。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外匯局匯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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