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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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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106年3月2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60013227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6年3月29日生效;茲檢送規定1份,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張小姐
電話:02-23571198
傳真:02-23571959
電子信箱:cbc11006@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0600136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106年3月2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60013227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6年3月29日生效;茲檢送規定1份,請查照。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資訊處、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外匯稽核科、簽證科、外匯資料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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