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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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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資料傳送效率,指定銀行填報本局「公司外匯存款餘額達百萬美元」之資料,請依說明二、三辦理。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藍彥奇
電話:(02)2357-1228
傳真:(02)2357-1272
電子信箱:lanyenchi@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05002498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為提升資料傳送效率,指定銀行填報本局「公司外匯存款餘額達百萬美元」之資料,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第7款、「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1項第7款、「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8條之規定辦理。
二、旨揭資料自105年7月起,將改採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傳送。為確保作業順暢,請依下列說明傳送資料:
(一)平行作業期間:105年7月及8月
1、依照103年11月21日台央外捌字第1030049620號函規定,於第5個營業日前以e-mail(cbc05887@mail.cbc.gov.tw)傳送上月底資料(持續維持目前作法2個月)。
2、另依據本案所附“報表申報檔”或以文字檔規格製作“文字申報檔”擇一選用,經由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傳送。
(二)105年9月(傳送105年8月底資料)起僅須依據前述第2項方式傳送。
三、資料填報範圍為本國銀行(含所屬指定分行)、外商及陸商銀行台北分行(含在台其他分行)所承辦公司外匯活期及定期存款之月底彙總餘額達100萬美元者(美元以外之其他各種外幣存款餘額,請依各月底之結帳價格折算成美元後合併填報)。
四、103年11月21日台央外捌字第1030049620號函自105年9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五、檢附“報表申報檔”--「(FD15)公司外匯存款餘額達百萬美元明細表」及“文字申報檔”--「(FD15)- 公司外匯存款餘額明細表檔案說明書」資料各一份供參。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本行資訊處、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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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D15)公司外匯存款餘額明細表-檔案說明書PDF
  • FD15-公司外匯存款餘額明細表-範本(for金)XLSXOD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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