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中 央 銀 行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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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500367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105年9月9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05003141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行104年6月23日台央外柒字第104002746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另附修正本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問答集」,併請參考。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外匯業務指定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外匯稽核科、外匯資料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