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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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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銀行業辦理未涉及新臺幣結匯之匯出及匯入匯款,應依說明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章為榮
電話:(02)2357-1226
傳真:(02)2357-1129
電子信箱:weirong@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06000261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銀行業辦理未涉及新臺幣結匯之匯出及匯入匯款,應依說明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下列規定合先敘明:
(一)「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3條第1項:「申報義務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
(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9條:「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先確認顧客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及憑辦文件符合規定後,方得受理。」
二、銀行業受理客戶辦理未涉及新臺幣結匯之匯款,如客戶以其境內外公司設立於DBU及OBU分行之帳戶,頻繁進行匯出、入款時,銀行業應確實輔導客戶詳實告知匯款性質,並抽查客戶憑辦文件與其申報內容相符後,再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三、銀行業辦理旨揭業務,若未依規定確實輔導客戶填報正確匯款性質,致報送資料錯誤率偏高,本行將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納入銀行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准駁之參考。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外匯局匯款科、簽證科、國際金融業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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