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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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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106年3月2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6001320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6年3月29日生效,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張小姐
電話:02-23571198
傳真:02-23571959
電子信箱:cbc11006@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0600136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106年3月2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6001320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6年3月29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附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二十四點附表一、第二十八點附表十一、第二十九點附表十二。
二、本行下列通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98年5月25日台央外伍字第0980028398號函。
(二)98年8月27日台央外伍字第0980043517號函。
(三)103年5月6日台央外伍字第1030020342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資訊處、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外匯稽核科、簽證科、外匯資料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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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附表DOCX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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