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修正本局106年12月28日台央外捌字第1060051685號函有關「證券商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申報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說明」(簡稱申報說明)之附件1-2及附件8,請查照惠辦。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1300253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茲修正本局106年12月28日台央外捌字第1060051685號函有關「證券商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申報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說明」(簡稱申報說明)之附件1-2及附件8,請查照惠辦。
說明:
一、 配合本行修正「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及「銀行業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爰修正旨揭申報說明相關附件,並自114年1月1日起適用。
二、 旨揭附件電子檔,可於本行網站外匯通函彙編「伍、報表」項下查詢旨揭函號及本函附件。
正本: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相關會員)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資訊處、本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外匯稽核科、簽證科、國際金融業務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