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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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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24點附表1、附表4、第26點附表10、第28點附表11業經本行於113年7月4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30024757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13002491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24點附表1、附表4、第26點附表10、第28點附表11業經本行於113年7月4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30024757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農業部農業金融署、本行各局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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