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行於113年7月4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3002475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中央銀行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1300249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行於113年7月4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3002475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外匯證券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各局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