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4年起,取消外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每年5,000萬美元額度之管理,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中央銀行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13004878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自114年起,取消外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每年5,000萬美元額度之管理,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6條第2項、「信託業法」第1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48條等規定,旨揭業務應經本行許可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 考量近年來國人財富攀升與投資需求增加,暨配合政府打造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政策,取消旨揭業務額度管理,俾促進業務發展。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資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