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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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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指定銀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2月5日金管銀外字第11301481261號令規定,受理高資產客戶以本人持有(即非以信託方式投資)之外國債券、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外幣計價結構型債券為擔保辦理外幣授信,無須適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6點有關應憑辦文件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13004704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指定銀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2月5日金管銀外字第11301481261號令規定,受理高資產客戶以本人持有(即非以信託方式投資)之外國債券、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外幣計價結構型債券為擔保辦理外幣授信,無須適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6點有關應憑辦文件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6點第2項規定辦理。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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