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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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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108)年10月21日起,各指定銀行及外匯證券商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之外匯收支資料,請依「外匯申報資料線上更正作業說明」(附件)辦理明細資料更正作業程序。請查照惠辦。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董家興
電話:(02)2357-1230
傳真:(02)2357-1129
電子信箱:cbc16159@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08003844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自本(108)年10月21日起,各指定銀行及外匯證券商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之外匯收支資料,請依「外匯申報資料線上更正作業說明」(附件)辦理明細資料更正作業程序。請查照惠辦。
說明:
一、金融機構申請傳送本行外匯收支資料之更正,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辦法」第13條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第30點規定辦理。另為提升效率,本行新增提供線上作業功能並於旨揭日期正式啟用。
二、本案請配合辦理事項要點如下:
(一)作業範圍:
1、本行各營業日傳送之「錯誤清單」之修正。
2、金融機構依「應注意事項」第30點規定申請更正過去12個月內之交易明細。
(二)相關作業辦理時程(詳附件作業說明之肆):
1、需辦理外匯資料申報系統設定及功能開通者,請於10月14日前填寫「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作業項目及IP授權申請書」(詳附表,或於本行外匯通函彙編網頁下載),並函知本行資訊處。
2、金融機構管控人員,請於10月15日至18日間完成授權主管及經辦相關權限設定。
3、線上更正功能正式啟用後:
(1)申請更正明細資料之申請表及證明文件改以傳真方式提供本行,免寄送紙本。
(2)10月21日至11月15日,錯誤清單傳送辦理雙軌作業,金融機構須同步處理電子郵件及線上傳送之錯誤清單,並核對資料內容。
(3)11月18日起,錯誤清單全部改以線上傳送方式辦理,不再寄送電子郵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資訊處
副本:本局外匯稽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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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匯資料處理系統外匯申報資料線上更正作業說明PDFDOCXODT
  • 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作業項目及IP授權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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