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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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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110)年7月1日起,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辦理該條例第4條第1項各款業務涉及外匯部分之電子支付機構,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相關會員惠辦。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李坤袁
電話:(02)2357-1225
傳真:(02)2357-1129
電子信箱:Kun_Yuan@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1000257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自本(110)年7月1日起,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辦理該條例第4條第1項各款業務涉及外匯部分之電子支付機構,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相關會員惠辦。
說明:
一、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6條第1款、第34條第1項及本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
二、檢送「電子支付機構申報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說明」(簡稱「申報說明」,如附件),電子支付機構於取得旨揭業務許可前,應先通過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線測試,俾完成相關申報作業之準備。
三、經許可並開辦業務後,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者承作之外匯交易應依「申報說明」掣發單證,並傳送相關外匯收支或交易明細資料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四、每月10日前將「申報說明」附件8之月報表,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資料科(fxb@mail.cbc.gov.tw)。
五、本案內容如有疑問請來電洽詢(參見「申報說明」-陸、本局相關科聯絡電話)。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資訊處、本局匯款科、簽證科(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 電子支付機構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說明PDF
  • 附件1-電支掣發單證內容說明PDF
  • 附件2-1、2-2電支資料傳輸格式說明-外匯收支資料PDF
  • 附件3至6PDF
  • 附件7國家或地區名稱及代碼對照表PDF
  • 附件8-電子支付機構承作外匯業務量月報表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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