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後之「地區性金融統計編製說明」及相關參考附件共8項,請惠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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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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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09004669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修正後之「地區性金融統計編製說明」及相關參考附件共8項,請惠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配合國際清算銀行(BIS)於108年7月間發布新版國際金融統計編製說明(Guideline),原歸類於「其他債權、債務季報表」項下之衍生性商品資訊須單獨揭露,爰增修指定銀行申報「地區性金融統計」(Locational Banking Statistics,LBS)之編製說明及相關參考附件,並自申報110年第2季資料起,以新資料傳送BIS。
二、本案新版資料檔案格式文字檔及報表電子檔,預計110年2月初公布於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為測試新版檔案格式之正確性,請自行下載新檔案格式,並利用此申報系統傳送110年第1季之新格式資料。
三、配合110年第1季仍採用舊格式資料上傳BIS,該季LBS舊格式資料必須雙軌併行填報,請以E-mail方式傳送至本案承辦人信箱。
四、案附參考附件包括LBS報表改版對照與說明、國家名稱及代碼、國際組織、貨幣管理局、產業別對照表、會計科目對照表、LBS季報表樣式及地區性金融統計資料檔文字規格;並檢附標註增、刪、修正部分之「會計科目對照表」1份供參。
五、相關填表資訊將同時公布於本行網頁「外匯資訊」項下之「地區性金融統計填表資訊」,如有疑問,請與承辦人聯繫。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本行資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