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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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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境內法人得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有關報送案關業務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及OBU月報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張淑美
電話:(02)2357-1282
傳真:(02)2357-1129
電子信箱:Carol@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拾壹字第109004134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境內法人得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有關報送案關業務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及OBU月報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0月26日金管銀控字第10902733851號令第6點辦理。
二、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
隨函檢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境內法人授信目的帳戶有關報送外匯收支或交易明細資料應遵循事項」及OBU字軌代碼對照表各1式,請依應遵循事項規定,以OBU分行字軌代碼「OB」報送相關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報送本項資料相關問題請洽詢本局外匯資料科(電話:02-23571223、23571225、23571093)。
三、OBU月報
(一)請至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公告區下載檔案:
1、增修之申報表15式,其中整體業務月報9式、人民幣業務月報6式。
2、增修申報表之文字檔案說明書,其中整體業務月報11式、人民幣業務月報6式。
3、修正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整體業務月季報檢核公式1式。
4、修正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業務月報檢核公式1式。
(二)增修之申報表自109年12月(資料月份)起適用,並將於109年12月31日於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更新版次。
正本:本國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國際金融業分行)、外商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國際金融業分行)
副本:本行資訊處、本局外匯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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