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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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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內政部「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格式專案」修正計畫,自110年1月起,各指定銀行及外匯證券商受理持有效居留證件客戶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以及辦理外匯業務,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李坤袁
電話:(02)2357-1225
傳真:(02)2357-112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09003194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因應內政部「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格式專案」修正計畫,自110年1月起,各指定銀行及外匯證券商受理持有效居留證件客戶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以及辦理外匯業務,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計畫已奉行政院核定,自實施日起,已換發新式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者,應以新式證號填報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並傳送相關外匯資料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且本行系統對此證號之檢核改依內政部公布之新式統一證號邏輯檢查標準辦理(詳附件)。
二、對於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1年以上,且已申請換發新式證號者,應以新證號查詢及計入當年度累積結匯金額,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將自動採新舊證號合併計算。
三、請配合修正貴屬相關系統,自行建置系統之連線機構並依本行資訊處109年5月19日台央資字第1090019554號函(諒達)規定辦理測試。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行資訊處、本局匯款科、外匯稽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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