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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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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24點附表1、附表4、第29點附表12業經本行於110年6月29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000251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張小姐
電話:(02)2357-1198
傳真:(02)2357-1959
電子信箱:cbc11006@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10002563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24點附表1、附表4、第29點附表12業經本行於110年6月29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000251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經濟部商業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資訊處、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外匯稽核科、簽證科、外匯資料科(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ODT
  • 銀行業注意事項附表(修正後附表1.4.9.11.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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