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14點業經本行於110年6月29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0002514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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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100025638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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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文
主旨:「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14點業經本行於110年6月29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10002514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檢附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外匯證券商)、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資訊處、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外匯稽核科、簽證科、外匯資料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