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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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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及相關子法於108年8月15日施行,自當日起銀行業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依本條例匯回境外資金及其管理運用,所涉外匯資金進出及結匯申報事宜,應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李小姐
電話:(02)2357-1223
傳真:(02)2357-112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080031141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及相關子法於108年8月15日施行,自當日起銀行業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依本條例匯回境外資金及其管理運用,所涉外匯資金進出及結匯申報事宜,應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銀行業依照本條例、財政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經濟部「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等規定,受理個人或營利事業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核准開立之「外匯存款專戶」,該專戶相關結匯申報事宜,屬「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第5款所稱之匯款。
二、銀行業應依附表所列應確認文件之規定辦理;已依附表確認文件者,其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申報義務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銀行業應於相關核准文件上加註結匯金額及日期並簽章,同時注意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相關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
三、依本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於期限屆滿後自外匯存款專戶、信託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分年提取之資金、第12條所稱收益,以及未依本條例規定運用而進出各專戶者,涉及資金進出及結匯申報事宜,仍依現行「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前述各項結匯如每筆金額達等值500萬美元以上時,受理銀行應就結匯金額及日期先行以電話(02)2357-1191告知本行外匯局匯款科。
五、銀行業辦理本案相關匯款性質填報及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之傳送,請惠予辦理如下:
(一)應依個人或營利事業境外資金來源詳實填報匯款性質。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於國內管理運用,無論結匯或原幣交易,所涉匯款分類編號為「692」、「693」及「695」之細分類,請依本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之管理運用方式,依次填報細分類,分別為「U」、「V」及「W」。
(三)檢附修訂後之「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中附件3「各種代碼說明」、附件4-1「匯入出匯款分類692及693之細分類」及附件4-2「匯入出匯款分類695之細分類」。
(四)傳送上述資料至本行時,應於「FORWARD-SPLIT」欄位註記「R」。
六、本案洽詢電話如次:本行外匯局匯款科((02)2357-1199、1198、1180、1191)及外匯資料科((02)2357-1222、1093、1223、1228)。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財政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資訊處、法務室、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外匯稽核科、簽證科(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 銀行業受理經核准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境外資金匯回結匯申報案件應確認事項PDF
  • 附件3各種代碼說明PDF
  • 附件4-1 細分類692、693PDF
  • 附件4-2 細分類6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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