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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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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證券商辦理外幣拆、借款之規範(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黃寶霞
電話:(02)2357-1095
傳真:(02)2357-1959
電子信箱:cbc09506@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2004698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為增加證券商辦理外幣證券相關業務資金調度之彈性,自即日起,放寬證券商向外匯指定銀行及境外金融機構辦理外幣拆、借款之規範。請 惠予轉知。
說明:
一、證券商辦理外幣借款加計外幣拆入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一倍加計外幣有價證券包銷餘額。其中外幣拆款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二、前項外幣拆、借款總餘額應併計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與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境外金融機構辦理外幣拆借款總餘額,但不包括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與總公司之往來金額。
三、外幣借款及拆款皆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其還款來源除經本行許可外,不得以新臺幣結購為之。
四、證券商應自103年1月申報102年12月份資料起,於每月營業終了後五個營業日內,依「外幣拆借款及外幣有價證券部位統計表」修正格式(附表)申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整後轉報本行外匯局。
五、本行102年4月30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1938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國際金融業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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