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修訂證券商辦理涉及股權、債券及利率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範圍(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黃寶霞
電話:(02)2357-1095
傳真:(02)2357-195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2001658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茲修訂證券商辦理涉及股權、債券及利率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範圍,請  轉知並配套管理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旨述業務範圍包括:(詳附件1)
(一)股權選擇權、股權交換及股權遠期契約:
1、標的股權得連結與大陸地區相關之公開上市個股、股價指數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並應以外幣或人民幣計價。
2、標的股權涉及國內者,應以外幣(不含人民幣)計價。
3、標的股權不含本國股價指數於國外交易所掛牌之商品。
(二)外幣利率或外幣債券衍生性商品及其再組合商品:
1、標的涉及人民幣利率、債券或其相關指標者,應以外幣或人民幣計價。
2、標的為外幣債券或利率指標,原則如下:
(1)債券或利率指標可在公開網站或通用之交易系統取得。
(2)債券或指標組合成分不得具轉換或交換股份之性質(如可轉債、交換債等)。
(3)債券或指標組合成分不含資產證券化商品。
(4)客戶收益可用固定公式化表示。
(三)連結標的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範圍,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應遵循事項:
(一)申請辦理本案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行政手續如下:
1、應於辦理前檢附申請書(附件2)及相關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惟證券商因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之需求,以客戶身分與本行許可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承作之衍生性外匯商品交易,毋需申請。
2、前已獲本行許可辦理「外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及「外幣債券衍生性商品」之證券商,擬增加辦理人民幣計價或連結至大陸地區標的者,得僅檢附董事會決議增辦之議事錄函報本行備查。
3、經本行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開辦,逾期本行得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但其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本行申請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二)證券商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有關匯率避險部分,應洽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三)證券商辦理本案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有關確認交易相對人是否須符合專業客戶條件、交易規範、落實風險管理、資訊揭露及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等,除應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1、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經辦(含產品銷售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之資格條件。
2、與客戶間有關交割款項、費用收付,及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款項支付等,均應以計價之幣別為之。除得自客戶存款戶撥轉,其需辦理結匯(含兌換)者,應由客戶透過外匯指定銀行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不得委託業者代辦。
3、辦理旨揭業務,證券商如有涉及新臺幣結匯,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檢附本行許可辦理相關外匯業務文件,逕向銀行業辦理結匯,不計入證券商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4、不得利用衍生性外匯商品為自身或幫助客戶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選擇權交易應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尤其是期限長或極短期之選擇權)美化財務報表,進而引起弊端。
(四)報表申報:應於次月10日前將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量填報於「證券商辦理外匯業務及衍生性外匯商品交易量月報表」(附件3)相關欄位,經  貴中心彙總統計後,送本行外匯局參考。
三、為便查考以利管理,嗣後  貴中心若依「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相關規定,處分證券商停止或終止其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及恢復其業務資格者,均請副知本行外匯局。
四、本行外匯局96年1月26日台央外柒字第0960008804號函及94年8月22日央外柒字第094003817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外匯局外匯交易科、本行外匯局匯款科(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 附件1證券商辦理涉及股權、外幣債券及外幣利率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摘要表PDFODSXLS
  • 附件2申請書ODTDOCPDF
  • 附件3證券商辦理外匯業務及衍生性外匯商品交易量月報表PDFXLSODS
  • 填表說明ODTDOCPDF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