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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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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修正生效,相關作業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
電話:02-23571191~99
傳真:02-23571959~65
電子信箱: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102003269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修正生效,相關作業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起,請提供(或自本行網站下載)新式「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俾利申報義務人正確填報;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結匯申報者,亦應配合修正申報書樣式;銀行業現有庫存修正前樣式之申報書,得繼續使用至本(102)年12月31日止。
二、銀行業依「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27點受理資料處理服務業者辦理結匯申報時,應另確認經濟部核發評鑑合格證明同意函所載內容,亦可上經濟部華文電子商務專案計畫網站查詢。
三、信用卡業務機構或金融卡發卡銀行代持卡人辦理信用卡、轉帳卡及金融卡國外提款或消費款之結匯、或代國內特約商店收款之結匯,發卡機構自本年8月1日起無須將持卡人每筆或單日累積結匯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等值外幣之結匯明細報送本局,惟業者應自行妥為保管持卡人或特約商店授權結匯之逐筆明細資料(至少包括交易日期、持卡人姓名或公司名稱、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結匯金額),以備查核。
四、92年6月11日台央外伍字第0920034703號函檢送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填報說明」(結售外匯)及「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填報說明」(結購外匯),自本年8月1日起不再援用。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信用卡部)、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
副本:經濟部商業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美商維信國際威士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萬事達卡國際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台灣環匯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本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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