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201指定銀行得辦理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幣貸款(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 202關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31式月、季報申報作業,請 查照轉知 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 203在國內募集或私募外幣計價基金業務之款項收付規定(自2015.10.20起停止適用)
- 204有關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月、季報表乙案,茲檢附更新後之各式申報報表及相關表單,請 查照轉知 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 205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人民幣以外之外幣計價基金以新臺幣收付相關款項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自2015.10.20起停止適用)
- 206因統計需要,目前尚未申辦人民幣業務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於開辦人民幣業務前,應先將開辦日期函報本行,並於開辦次月10日前按月申報人民幣業務相關報表,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商銀行。
- 207訂定大陸地區新臺幣清算行遴選規定
- 208自即日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有關匯出投資資金之匯率避險,得依基金本身匯率避險策略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 209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月、季報表共31式,請 查照轉知 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 210為應業務需要,茲增訂「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量統計表」,請轉知已開辦人民幣業務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自101年9月(報送101年8月份資料)起按月申報。請 查照。(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11本局94年8月26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38874號函應予停止適用,並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或函釋辦理。
- 212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受理國人經由「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等六種管道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無須再另請業者檢附媒體製作之「投資國外結匯明細資料檔」供確認,請 查照。
- 213簡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信託業辦理新台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申辦程序
- 214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簡稱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茲增修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部分報表及填報須知,請自100年10月(報送100年9月份資料)起改依新格式填報,並依說明二至六配合辦理,請 查照。(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15自100年12月1日起,銀行業受理客戶承做三角貿易業務之匯受款地為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簡稱OBU)時,若其最終(原始)受(匯)款地為中國大陸者,三角貿易之交易性質註記欄位增加代碼如說明,請 查照。(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216為因應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申辦人民幣業務,各OBU應依說明二至四注意辦理新增人民幣業務相關報表及修正後OBU月報之填報作業,請 查照。(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17「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中國民國100年8月25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0003692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 218「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100年7月29日以台央外肆字第1000033161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 219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對日本匯出震災捐款匯款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220修正指定銀行辦理外匯信用違約交換及外匯信用違約選擇權業務之相關規範(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