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201簡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信託業辦理新台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申辦程序
- 202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簡稱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茲增修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部分報表及填報須知,請自100年10月(報送100年9月份資料)起改依新格式填報,並依說明二至六配合辦理,請 查照。(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03自100年12月1日起,銀行業受理客戶承做三角貿易業務之匯受款地為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簡稱OBU)時,若其最終(原始)受(匯)款地為中國大陸者,三角貿易之交易性質註記欄位增加代碼如說明,請 查照。(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204為因應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申辦人民幣業務,各OBU應依說明二至四注意辦理新增人民幣業務相關報表及修正後OBU月報之填報作業,請 查照。(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05「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中國民國100年8月25日以台央外伍字第100003692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 206「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100年7月29日以台央外肆字第1000033161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 207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對日本匯出震災捐款匯款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208修正指定銀行辦理外匯信用違約交換及外匯信用違約選擇權業務之相關規範(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 209修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月報「資產負債表」(表M1之1、M1之2)及「資產項目國家別分析表」(M4)部分欄位名稱及定義範圍如說明,請自100年3月(報送100年2月份資料)起改依新格式欄位名稱及定義範圍填報,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10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按月以網路申報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月報表(依往來銀行別)」(簡稱FMG0),其中「往來銀行類別」F類範圍及名稱修正如說明二,請至本行網路申報系統下載新版本,切實據以申報,請 查照辦理。(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11「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99年12月27日以台央外肆字第0990060484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99年12月27日施行
- 212自100年2月(報送100年1月份資料)起,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請依新格式填報OBU月報「其他金融資產及其他金融負債明細表」(表M13)(如附件),請 查照辦理。(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13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自99年10月1日起,請以「中央銀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簡稱新系統)單一管道申報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月報表,並切實依說明二、三注意辦理。(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214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外人在台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之匯出入,其匯款分類請依說明辦理(自10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 215訂定SWIFT電文格式MT202COV下,中介行、匯款行及解款行之義務。(自105.4.28起停止適用)
- 216修正發布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2013.8.30業經會銜金管會廢止)
- 217重申國內廠商得憑交易清單辦理遠期外匯交易。
- 218「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業經本行於99年6月1日以台央外伍字第0990027601號令修正發布
- 219重申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確依相關規範辦理
- 220外幣票券市場相關業者之申辦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