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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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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證券商得辦理外幣拆款(自2013.11.18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黃小姐
電話:(02)2357-1095
傳真:(02)2357-1959
電子信箱: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200193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因應證券商辦理外幣證券相關業務產生之外幣資金需求,自即日起,證券商得向外匯指定銀行及境外金融機構辦理外幣拆款。請 惠予轉知。
說明:
一、查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或承銷國際債券採包銷方式或餘額包銷,本行已開放得向外匯指定銀行洽借外幣借款。為應證券商辦理外幣證券相關業務之資金需求,爰開放辦理外幣拆款,並規範如下:
(一)外幣拆、借款之合計淨餘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持有外幣有價證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外幣支出之總額,加計外幣債券附賣回交易餘額,再扣除外幣債券附買回交易餘額。
(二)外幣拆、借款之合計淨餘額,係指外幣借款加計外幣拆入款之總餘額,扣除外幣拆出款及存放銀行之外幣存款後之餘額。
(三)兌換限制:外幣借款及拆款皆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二、證券商應於每月七日前將「外幣拆借款及外幣有價證券部位統計表」(附表)申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整後轉報本行外匯局。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外匯局外匯交易科、本行外匯局國際金融業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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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券商外幣拆借款及外幣有價證券部位統計表XLSOD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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