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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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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102)年7月1日起,銀行業檢送本局匯出及匯入匯款外匯交易媒體明細資料中銀行本身之外匯交易,其國內匯、受款人身分別改列為5,請 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詹德政
電話:02-23571229
傳真:02-23571271
電子信箱:cbc08622@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0200239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自本(102)年7月1日起,銀行業檢送本局匯出及匯入匯款外匯交易媒體明細資料中銀行本身之外匯交易,其國內匯、受款人身分別改列為5,請 查照。
說明:
一、銀行本身之外匯交易,係指銀行辦理自有資產、負債、股本及損益交易並以自身為國內匯、受款人之外匯交易,例如:銀行自身之投資、貸款、舉債、服務收支、及利得損失等外匯交易,不包括代客戶結匯申報之外匯交易。
二、銀行代客戶結匯申報之外匯交易,其國內匯、受款人身分別仍維持為1,例如:受託保管業務、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信用卡收單業務、第三方支付業務、以銀行名義彙總申報之外幣提款機提領外幣現鈔及機場小額結匯等。
三、銀行代理外國自然人、外國法人及外國銀行之國內匯、受款人身分別仍維持為16、17及18。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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