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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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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盧薇冰
電話:02-23571216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pingping@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2003679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業經本行會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020019320號、金管銀法字第10210005240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 查照。
說明:配合旨揭辦法之廢止,茲規定相關事項如下:
一、銀行業得受理結匯人委託旅行社或領隊代辦買賣人民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行業應確認下列事項無誤後始得辦理,且交易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受託人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並註明其代理身分:
1、交易清單:包括結匯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交易金額及日期。
2、結匯人之入出境許可證、居留證、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受託人依前項代辦交易之總金額,不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亦不受「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之三第四款之限制。
二、銀行業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得自由拋補,本行外匯局99年8月6日台央外柒字第0990041719號函及本行99年10月21日台央外柒字第099005204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偽造或變造人民幣之處置準用「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辦理,本行外匯局98年2月11日台央外柒字第0980010840號函、第098001084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即日起停止報送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日報表及臺灣銀行辦理人民幣現鈔業務日報表。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外匯業務指定銀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人民幣現鈔之農漁會信用部)、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財政部關務署(請惠予轉知下轄機場海關)、本行法務室、資訊處、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稽核科、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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