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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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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各指定銀行辦理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洽借外幣貸款業務,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蔡雅蓮
電話:02-23571219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bethtyl@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600142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自即日起,各指定銀行辦理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洽借外幣貸款業務,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6點,並請配合「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
二、辦理旨揭業務規定如下:
(一)憑辦文件:應憑證券商出具其與交易對手之交易確認書或文件辦理。
(二)資金控管:撥款時應直接撥付交割款帳戶,並由證券商出具切結書聲明「出售原購買外幣有價證券所得將直接返還貸款銀行,不得流供他用」。
(三)兌換限制:外幣貸款不得結售為新臺幣。
三、本行101年12月6日台央外柒字第1010046635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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