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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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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106)年6月19日起,貴金融機構辦理外匯申報作業,改為使用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董家興
電話:02-23571230
傳真:02-2357112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06002450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自本(106)年6月19日起,貴金融機構辦理外匯申報作業,改為使用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2項及其授權辦法、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有關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行外匯資料處理作業原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處理,自本(106)年6月19日起改由本行自行辦理,為使本項作業順利運作及維謢系統安全,本行訂定「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應注意事項」及修正「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應注意事項」,並自同日生效,貴金融機構使用本行系統處理或申報外匯資料時,應請配合遵循辦理。
三、檢送「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應注意事項」及「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應注意事項」各1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資訊處、法務室、本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外匯稽核科、簽證科(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 申報系統應注意事項PDFDOCODT
  • 處理系統應注意事項DOCODTPDF
  • 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附件1-作業項目及IP授權申請書PDFODTDOCX
  • 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附件2-啟用備援申請書PDFDOCX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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