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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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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7年1月2日起,指定銀行辦理涉及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於承作交易之次營業日向本局申報之「外匯部位日報表」,免除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外匯局申報,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李淑芬
電話:02-23571174
傳真:02-23571967
電子信箱:cbc10203@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肆字第106005056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自107年1月2日起,指定銀行辦理涉及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於承作交易之次營業日向本局申報之「外匯部位日報表」,免除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外匯局申報,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行外匯資料處理作業原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處理,自本(106)年6月19日起改由本行自行辦理,貴金融機構並改以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及「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處理或申報外匯資料。
二、為免重複申報作業及加強資料安全,免除銀行原以電子郵件寄送「外匯部位日報表」檔案之申報方式,改為使用本行資訊處資訊系統已接收之申報檔案。
三、指定銀行按日填報涉及新臺幣之外匯交易部位後,請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於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完成申報作業。
四、相關作業依「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應注意事項」及「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應注意事項」辦理。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本行資訊處、外匯局外匯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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